文/潘雅惠法官
「法官,他三更半夜躱在房間和網友講悄悄話,做人家妻子的可以這樣嗎?換做是你,你不會生氣嗎?」
「法官,這小孩一直偷人家的東西,講都講不聽,很令人生氣,不打他他不會學乖,以前我的爸爸媽媽也都是這樣教的,我有錯嗎?我還不是為他好,希望他不要做歹子!」
保護令案件的相對人在法庭上氣急敗壞的訴說著。以前的我會拿出法律的規定和大道理來教訓他,現在,我知道有其他不同的做法,只因為我必須越過表相,從創傷知情的觀點看見他憤怒背後的恐懼、曾經受過的創傷,和他真實的需要。
過往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充權或優勢等觀點多適用於被害人,此乃無可厚非,畢竟,相對人與被害人常存有權力控制關係,且被害人在受暴的歷程中,亦常存有習得的無助感,但就相對人的面向來看,雖同樣身為需要被協助的案主,包括員警、社工和處遇人員在內的專業人員卻常以「質疑」、「調查評估」、「鑑定」、甚至對之進行「約制告誡」「處罰限制」、「治療」、「輔導教育」。在如此去脈絡化且具框架的觀點之下,實在是很難真正了解當事人、給予同理及適切的協助或處遇方案。所以,在對包括被害人和相對人在內的家暴當事人工作時,為了暸解當事人的創傷經驗,應以尊重的態度聆聽當事人的生命故事,以理解的態度來面對當事人,並且卸下改變當事人的沈重包袱,真誠的接納與尊重當事人,讓當事人獲得更多的情緒支持和表達自己的機會。
融入創傷與暴力知情觀點的創傷知情法庭:每個法官都需要了解創傷知情[1]
司法體系與訴訟事件中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常是處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司法體系決定進行的程序及結果,可以說是對於當事人或關係人展現了一定的權力作為,如此的情形,好的一面是可以發揮國家的公權力,但若未注意,亦可能反而造成相關人員的創傷。在這種兩面刄的情形下,司法體系為了發揮公平正義的效能,需查明並予斟酌衡量行為人是否因為曾受有創傷才實施違法行為,或被害人因行為人的加害行為所受到的創傷,因此,如果每個法官都能辨識創傷、理解創傷,並對創傷予以回應,對訴訟關係人給予同理及溫和的對待,應該較不會在審理的過程中或裁判的內容中,對他們造成二度傷害,也較能做出合法且適切的裁判。尤其是在家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論是被害人或相對人,常是帶著創傷而來,司法程序更應該本於創傷與暴力知情的觀點,注意到他們的創傷,並且更進一步針對他們的創傷做出適切的回應,發揮療癒或修復的功能,這也是符合近幾年刑事和少年事件都將修復式司法明文規定的立法潮流和趨勢[2]。
另外,主導法庭程序進行的法官應反思專業的權力與價值,能否給予到庭的人完整述說意見的機會,使其感受到法官以中立且尊重的態度進行程序,也能具體呈現出當事人的尊嚴,尤其是對一直受到責備或約制告誡的相對人而言,能否彰顯相對人的「多元」主體性,而不是只有一種「可惡的加害人」形象,執法的法官若疏於覺察和反思自身專業的權力與價值,動輒喝斥或責備當事人,而沒有認識到家暴防治體制、自身專業,以及當事人間關係的權控性,則法官充其量也不過是受雇於體制並執行體制命令的工具而已,且在執法的過程中逐漸喪失自身與當事人的主體性。此外,做為家暴體系執行者之一環且是握有解釋權的執法者,法官應謹慎覺察體制背後的預設立場,努力貼近包括家暴被害人和相對人等關係人的生活經驗,從而肯定法庭關係人所具有的多元主體性,而不是只以自身所存在的有限生命經驗去認知、看待、衡量,即便看到令人嫌惡的作為,是否仍然能去思索生命必有其目的、意義的追求,也不會抽離、客觀的用某些理論去簡化這些現象[3]。
所以,創傷知情不是一種治療創傷的方法,而是一個重新看待事情的眼光,如果能夠理解創傷、辨識出受創傷影響所產生的行為或表徵,就可以將創傷知情的回應方式用在當事人或關係人身上,並使當事人不會受到二度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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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SAMHSA’s National Center on Trauma-Informed Care and SAMHSA’s National GAINS Center for Behavioral Health and Justice: Essential Components of TraumaInformed Judicial Practice. Rockville, MD: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2013.
[2] 如民國108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第271條之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
[3] 王美懿、林東龍、王增勇(2010),「病人」、「犯人」或「個人」?男性家暴「加害人」之再認識,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14卷2期,頁147-193。